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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七条解读:营业执照 (公司法第七条解释)

公司法第七条解读:营业执照第七条,【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司营业执照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条解读:营业执照 (公司法第七条解释)

一、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之日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之日,从设立中公司成为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公司同时取得名称专用权。

二、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公司营业执照对外的法律效力为公示效力,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悬挂公司营业执照,第2款规定的营业执照应载明事项均属于应公示范围。营业执照对内的效力为约束效力,公司应当对登记事项的真实性负责;营业执照所载内容变更的,依法办理应当变更登记。

三、拓展延伸: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不是一律无效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一般认定合同有效;若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以上是梦想启航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公司法第七条解读:营业执照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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