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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定额标准?如何正确使用定额标准?-百度SEO优化

定额标准为任意性规范,准许合同约定与定额标准不相一致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有的约定是明显高于或低于定额计价标准或市场价格的,在发生争议后,一方当事人会提出撤销或改变原有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均应遵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定额标准为任意性规范,准许合同约定与定额标准不相一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标准与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定额标准和造价计价办法不一致的,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当事人以合同约定与定额标准不一致为由,请求按照工程定额标准结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建设工程定额标准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建筑市场建安成本的平均值确定的,可以理解为完成单位工程量所消耗的劳动、材料,以及机械台班等的标准额度,属于政府指导价范畴,也是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应当允许合同当事人随行就市订立与定额标准不一致的工程结算价格。同样道理,当事人签订低于承包人企业类别、资质等级定额标准的建设工程合同也属市场经营行为,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比如,某工贸公司与某装饰公司债务纠纷案,1996年8月28日,某工贸公司与某装饰公司签订《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某装饰公司为某工贸公司的美食娱乐广场工程进行装修。工程总造价为530万元,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据实结算。工程完工后,美食娱乐广场于1997年1月开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某工贸公司共支付工程款150万元。1997年7月,某工贸公司又与某装饰公司签订《会议纪要》载明:双方最终确认工程总造价为530万元,某工贸公司尚欠380万元。后某装饰公司以某工贸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某工贸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及利息。某工贸公司辩称:530万元仅是工程造价的预算,根据中国轻工总会(1996)第4号文件的规定,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取费必须以国家和地方颁发的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为依据,请求按定额重新决算工程款。法院经审理没有支持某工贸公司的请求,判决其支付拖欠的款项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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